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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核電項目將重啟核設施隱患仍存

[ 環保部表示,總體上講,我國核設施安全是有保障的。由於與日本福島核電廠所處廠址條件不同,我國核設施發生類似福島核事故的可能性極低。但是,我國核設施在應對引發福島核事故類似的極端自然災害事件時,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 ]福島核事故後一度陷入停滯的核電,迎來轉機。16日,日本內閣會議決定重啟關西電力公司大飯核電站3、4號機組,這是日本自去年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發生後首次重啟核電站,也意味著日本“零核電”狀態即將結束。15日,中國環境保護部(國傢核安全局)公開向社會征求《關於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情況的報告》(下稱《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下稱《核安全規劃》)的意見和建議,此舉也被認為意味著中國核電的重啟。《核安全規劃》還明確提出,為推動核能與核技術利用的技術升級和進步,進一步消除安全隱患,“十二五”期間重點項目投資需求約798億元。核設施薄弱環節仍在2011年3月至12月,環境保護部(國傢核安全局)、發展改革委(國傢能源局)和中國地震局對全國41臺運行、在建核電機組,3臺待建核電機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進行瞭綜合安全檢查。環保部表示,總體上講,我國核設施安全是有保障的。由於與日本福島核電廠所處廠址條件不同,我國核設施發生類似福島核事故的可能性極低。但是,我國核設施在應對引發福島核事故類似的極端自然災害事件時,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比如,日本福島核事故遇到的海嘯問題,在我國的核電廠中也可能會遇到。檢查發現,秦山核電廠於1983年開工建設,廠址標高定為5米,采用設置防洪堤的方式應對極端情況(最大風暴潮疊加最大天文潮)下可能出現的水淹問題。在國傢核安全局開展追溯性安全審評後,該廠按照9.51米的設計基準洪水位,加高防洪堤,同時在堤頂設置擋浪墻,總標高達到9.7~9.9米。不過,調查人員發現,根據杭州灣目前的圍墾狀況,以及今後20年的圍墾規劃可能引起的岸形和水深變化等因素評估,圍墾規劃完成後,秦山核電廠廠址的設計基準洪水位為10.01米。根據這一新的結論,該廠的現有防洪措施將難以應對此極端情況。海嘯一直是我國核電廠廠址選擇的評價因素之一。日本福島事故發生之前,基於我國附近海域可能發生的地震參數、海底構造等條件,學術界的主流共識是我國沿海地震海嘯的威脅很小,對我國沿海核電廠的洪水威脅主要來自於風暴潮。據記者瞭解,為瞭充分汲取日本福島核事故經驗教訓,去年的綜合安全檢查對此問題進行瞭再次評估,以更保守的方法針對可能對我國核電廠產生地震海嘯威脅的馬尼拉海溝和琉球海溝重新進行瞭評價。初步評價結果表明,可能產生地震海嘯威脅的主要來源是馬尼拉海溝,保守假設該海溝可能發生的最大地震為8.8級,其引發的海嘯影響對象是廣東沿岸的核電廠,大亞灣核電廠附近海域最大海嘯離岸高度約為2.7米。針對這一海嘯評估結果,有關單位對位於廣東沿岸的各核電廠抗海嘯能力進行瞭初步復核,結論是盡管增水高度較小,影響可控,但目前仍需開展更為深入的海嘯分析和論證。此外,檢查還發現,秦山核電廠尚未制訂嚴重事故管理導則,秦山第二核電廠、嶺澳核電廠、田灣核電廠僅具有可以應對某些特定嚴重事故的規程。今年2月6日,《第一財經日報》率先報道瞭福建福清核電廠諸多核安全隱患問題被國傢核安全局曝光一事。而在此前,紅沿河、寧德核電廠也出現瞭混凝土施工質量問題,中核混凝土公司還出現過對坍落度不滿足要求的混凝土采用補充砂漿的方式來調整坍落度,造成混凝土原有配合比改變的問題等。《核安全規劃》也指出,我國核電“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存在的問題包括我國核電多種堆型、多種技術、多類標準並存的局面給安全管理帶來一定難度,運行和在建核電廠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仍需進一步提高;部分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抵禦外部事件能力較弱;早期核設施退役進程尚待進一步加快,歷史遺留放射性廢物需要妥善處置;鈾礦冶開發過程中環境問題依然存在;放射源和射線裝置量大面廣。監管不足問題突出“福島核事故在全球核能發展史上是一次特別重大的事件,對核能發展以及核安全帶來深遠影響,教訓十分深刻。”環境保護部(國傢核安全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福島核事故警示我們必須進一步深刻認識核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和基本規律。這其中,核安全監管是最受人們關註的重點。據上述負責人介紹,我國法律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承擔全面安全責任。為瞭進一步強化營運單位對安全的重視,保障營運單位對安全責任的落實,國傢設立瞭獨立於核能發展部門的核安全監管機構——國傢核安全局。國傢核安全局在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對核設施實施獨立的核安全監管,包括瞭技術審評、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環節。國傢核安全局在全國設立瞭六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向各核電廠派駐現場監督人員,對核電廠的活動進行24小時現場監督。不過,《核安全規劃》稱,核安全監管能力與核能發展的規模和速度不相適應。核安全監管缺乏獨立的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實驗驗證手段,現場監督執法裝備不足。全國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尚不完善,監測能力需大力提升。國傢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顧問委員會委員、核安全中心研究員趙亞民此前也對本報記者表示,我國核電機組存在安全隱患,包括核電發展面臨著數量快速增長和核電人才相對缺乏的矛盾。在濱海運行的核電站,其熱排放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事故往往發生在意外情況下,有時意外中還有意外。”趙亞民認為,對核電站的安全管理應該是最嚴格的管理。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能源、環境與氣候變化高級顧問楊富強告訴記者,多年來,中國經濟發展“大幹快上”的思路在核電發展上也依然存在,核安全監管的“百年大計,安全第一”的宗旨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是受到挑戰的。記者瞭解到,根據上述檢查發現的問題,國傢核安全局、國傢能源局和中國地震局已要求有關部門和核電企業,汲取福島核事故的經驗教訓,為滿足核電廠全廠斷電工況下反應堆堆芯冷卻、乏燃料水池冷卻和保持必要的事故後監測能力,采取設置移動電源、移動泵和增設匹配接口等措施。與此同時,密切跟蹤國內外對日本福島核事故的研究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核電廠嚴重事故管理導則,評估和改善用於緩解嚴重事故的設備和系統的可用性與可靠性。對氫氣爆炸的可能性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對核電廠的消氫設施進行必要的改進。國傢核安全局透露,目前,26臺在建核電機組正在按計劃實施在首次裝料前需要完成的相關安全改進項目,未完成的將不允許首次裝料運行。在“十二五”期間需要完成的改進項目也在積極推進。除瞭監管外,其他相關問題也不可忽視。“目前中國從事核能開發利用的企事業單位均屬有限責任公司,對潛在核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缺乏足夠的賠償能力。”楊富強認為,如果對於核事故賠償有專門的基金來源和管理制度,一旦發生核事故,賠償的時效性將會大大提高。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6-20/142651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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